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2日,张艾微之父张沅与金启点早教中心签订一份《金启点早教中心会员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3年5月9日;共240课时,培训费定价为130元×240课;优惠价16888元,一次性付款。同时,逾期的剩余课时无效,且费用不予退还。
张沅依约将培训费汇入早教中心所属的金启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女儿张艾微自2011年11月12日开始上课,尚余142节课时未上。
经查,金起点咨询公司系2009年10月经鼓楼区工商局审批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获准经营的教育咨询机构。经营范围为包括教育信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职能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但金启点早教中心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故张艾微诉至鼓楼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学费。鼓楼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早教中心返还未接受服务的142课时培训费用。早教中心不服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鼓楼法院:福州市教育局于2010年4月20日颁布《福州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2010年7月23日鼓楼区教育局据此出台了《福州市鼓楼区设立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机构申办指南(草案)》,上述指南所列出的早期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的基本条件首先是:早教机构(早教培训学校、早教培训中心)必须独立设置;由此可知早教机构不能是内设机构、也不能是分支机构,且早教机构应经有关教育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而金起点咨询公司以及金启点早教中心并未获得当地教育部门的许可,故金起点咨询公司以及金启点早教中心均不具有对外提供早教服务的资质,因此张艾微与金起点咨询公司内设的金启点早教中心签订的《金启点早教中心会员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金起点咨询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由于张艾薇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审查义务,故对造成《金启点早教中心会员合同》无效,双方均负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张艾微已自愿接受金起点咨询公司提供的部分服务,因此张艾微应按约定支付其自愿接受金起点咨询公司服务期间的劳务费,故金起点咨询公司应将张艾微未接受服务的142课时(占总课时的59%)费用予以返还(即16888×59%=9963.92元)。
福州中院:《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举办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金启点咨询公司举办金启点早教中心,开展学前教育,其没有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不举备办学资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利于维护儿童身心健康。故《金启点早教中心会员合同》无效。张艾微已依合同约定交纳学费16880元,且亦接受部分早教课程。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张艾微已上课时应支付课时费,未上课程金启点咨询公司则应退还课时费。
蔡思斌律师评析:
社会培训机构未取得教育机构办学资质便开设培训课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他人签订的培训合同自始无效,已收培训费用应予返还。但总结鼓楼法院和福州中院的裁判观点,培训费用并非全额返还。若接受培训一方疏于审查实际进行培训的机构是否具备办学资质,对于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具体而言,已经接受培训的课程,在不存在培训机构强迫培训的情况下,不再返还该部分的培训费用。本案也从提示当事人在报名培训课程时,应区分实际进行培训的机构,审查其是否具备办学资质。
查阅培训机构未获培训资质的纠纷相关案例,教育培训机构一方具备办学资质,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另一方主张违约金又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就违约金部分,法院通常判决以返还的培训费用为基数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商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商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商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587号“张艾微与福州市鼓楼区金起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见《张艾微与福州市鼓楼区金起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林丹,代理审判员陈贤东、王燕燕),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106)。
网址导引:
http://openlaw.cn/judgement/d3cfe06bc3ef453fb4ef79d1d3576a3b?keyword=张艾微与福州市鼓楼区金起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